“二选一”是民间的俗称,究竟什么是二选一,法律法规中无此概念,官方也没有给出正式的定义。从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二选一”的处罚决定书中,或许可以一窥究竟。

处罚决定书重点列举了3种“二选一”情形:协议直接规定核心商家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口头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协议直接规定或者口头提出禁止核心商家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重要促销活动。

显然,3种情形在限制强度方面形成了3个梯度。禁止开店限制程度最高,而禁止参与重要促销活动,程度最轻。

决定书引用的法律依据则明确指出是《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决定书是将“二选一”定性为独家交易或者排他交易行为。野蛮限制商家在其他竞争平台开店属于广义的“二选一”,而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及参与重要促销活动属于狭义“二选一”。

互联网企业之所以具有强大的逼迫用户或商家“二选一”的能力,主要原因是网络彻底改变了“流量分配权”。

实体物理市场经营者并不能人为分配进入市场的(人)流量,市(商)场内的地理空间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商)场内的流量以及商业价值,市(商)场经营者通过对不同空间设置不同的价格来获得最大收益。

但网络市场的无限性(市场内经营者可以认为无限多,而相比之下,实体物理市场的竞争对手则是有限的)与人接收信息的有限性的矛盾(每个人只能看有限的商家信息,最先看到的商家拥有更多的交易机会),决定了网络市场主要由市场经营者来分配流量,网络市场经营者具有了大得多的权力。

实体物理市(商)场通过级差地租(不同位置设置不同的价格)获得流量分配权的利益,而有更大权力的网络市场经营者希望得到更多。对于网络市场经营者来说,流量分配权不仅是经济权力,更是体现市场管理者权力的绝好武器。

网络市场经营者与市场内经营者的关系不只是合作关系,更大程度上还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网络市场经营者需要市场内经营者绝对的服从,从而形成一个“战斗集体”以对抗其他网络市场,尽管市场内的经营者并不需要与其他网络市场经营者对垒,他们只是被裹挟进战场的。

市场内经营者究竟被什么力量裹挟进来的呢,答案就是网络市场经营者的流量分配权,它被网络市场经营者武器化了,而不再只是一种商业资源。

流量分配权的武器化不仅体现在控制市场内的经营者,更是与竞争对手战斗的武器,还是舆论武器的弹药,可以说,“二选一”最典型地体现了流量分配权的武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