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修铭从反垄断的目的出发,从政治的维度要彻底推翻伯克法官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反垄断大厦的理论根基,而莉娜·汗则从分析方法出手,在经济学的维度颠覆主流经济学派的方法论。坎特律师则一直战斗在反垄断的司法斗争第一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可以说,这几乎就是美国反垄断的最强三人组合了。

“最惠国待遇”

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对腾讯音乐的违法集中案决定书中还提出了一项整改要求,可以说也是相当重要,那就是责令腾讯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这就是电商领域直接从国际贸易借用的所谓的“最惠国”(MFN)待遇条款。

电商领域的所谓“最惠国”待遇条款,就是指网络平台市场经营者要求市场内经营者保证在本平台的商品拥有市场最低价格,或者说其他竞争性平台相同商品价格不得低于本平台。

这同样是干涉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不同平台的经营成本不同,商家设定价格不可能不考虑成本的差异。如果平台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的价格,平台本身就可以免于竞争压力,或者说将市场竞争的压力完全转嫁到商家身上,这并不公平。

本质上,最惠国待遇与二选一都属于互联网平台利用垄断力量胁迫商家,干涉商家自主经营权,使自己免于市场竞争。

最惠国待遇条款问题,国内理论界和媒体关注较少,但在欧美却是一个反垄断焦点问题。

5月25日,美国华盛顿特区检察长卡尔·拉辛(Karl Racine)宣布起诉电商巨头亚马逊滥用垄断市场力量,不公正地提高了商品价格和阻碍创新,其主要垄断行为就是使用所谓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平台内的商家必须保证亚马逊平台拥有相同商品的最低价格。

苏奎:互联网企业逼消费者“二选一”,是流量分配权的武器化

与此同时,欧盟也在对此出手。仅仅一周前(5月19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一锤定音,结束了德国多年的争议,宣布在线旅游巨头Booking.com所谓的“狭义最惠国”待遇条款同样属于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苏奎:互联网企业逼消费者“二选一”,是流量分配权的武器化

相比最惠国待遇条款,狭义最惠国条款是指网络平台要求商家自己的销售渠道的价格不得低于网络平台的价格,应该说限制范围大大缩小了,但依然未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