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也搞“二选一”
“二选一”在国际电商市场垄断案例中未有所闻。可以参考的案例是欧盟在2019年3月对谷歌(google)公司在欧盟搜索广告业务实施垄断的调查结果,其中包括“二选一”行为。欧盟处罚决定书直接列出了谷歌与合作伙伴(主要是网站经营者)的协议条款,从2009年3月以前的旧版协议可以看出,谷歌曾经直接要求不得与任何竞争对手进行搜索广告合作。
谷歌旧版协议“二选一”条款截图(欧盟的处罚决定书)
在2009年以后的新版协议中,谷歌改变了协议条款,不再要求合作伙伴不得与任何竞争对手进行广告合作,策略性地改为不得与谷歌公司黑名单内的指定竞争对手进行合作,谷歌的黑名单包括了10家公司。合作伙伴如需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需要第一时间通知谷歌公司,双方需要就合作条款进行重新商谈,谷歌有权解除合作关系。
由于受到监管机构的压力,谷歌在2009年后,还采用了所谓的“黄金地段”(Premium Placement)条款,要求第三方合作伙伴把网页上最好的位置专属于谷歌搜索广告,竞争对手只能使用边角位的广告位置。
这就与阿里“二选一”案中要求市场内商家不得在其他竞争对手开设旗舰店异曲同工了。这同样是谷歌对合作伙伴的胁迫条款,不服从“二选一”要求,谷歌就会惩罚合作伙伴(如降低收益),甚至拒绝交易,踢出谷歌的商业网络。
谷歌的新版协议“二选一”条款截图(欧盟的处罚决定书)
欧盟认定谷歌网络搜索广告业务在欧盟范围内具有垄断地位,市场占有率超过85%,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对其“二选一”行为定性为“对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反竞争的合同限制,以强化其在在线搜索广告市场的垄断地位,避免市场竞争压力”,并处以罚款14.94亿欧元。
乍看,谷歌受到的处罚轻于阿里,实际上,这只是欧盟对谷歌垄断行为系列调查的处罚之一。
2017年6月,因谷歌“自我优待”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优先展示自营商品搜索结果),遭欧盟处罚24.2亿欧元。
2018年7月,谷歌因为利用在手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在预装软件里排除搜索竞争对手,遭欧盟罚款43.4亿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