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先是单方面直接宣布要废除原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然后又策略性地分别与墨、加举行双边谈判,向对方提出苛刻条件。在与较弱的墨西哥谈判中取得突破后,缩小加拿大讨价还价的余地,并使之屈服,最后达成一个三边协议。

美墨加协议与中国并无直接关系,美国却武断附加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众所周知,毒丸条款不是为美国争取利益,也不是占墨加的便宜,只是为了压制美国认定的战略竞争对手——中国,用意极其恶毒,手段极其卑劣,态度极其嚣张。

可以说,这个协议,满纸写满了压榨和逼迫,是美国利用垄断力量实行霸凌主义的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二选一”,就是市场霸凌,就是“毒丸”条款。在国际关系中,我们痛恨霸凌,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又怎能容忍市场霸凌!反垄断法,就是企业的权利法,无论大小,都有自由经营的权利,都有免受霸凌的权利。

垄断者的腐化

1907年7月6日,面对444名证人、1.2万页的证词和1903项针对标准石油公司的垄断指控,洛克菲勒淡定地反驳道:“我给美国人带来了光明、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我带来了繁荣。你们说这是垄断,我说这是企业的自由行为。”绝对的财产权和缔约自由,是保守派理论家们一直高举的大旗,然而这自由绝不应该包括有践踏其他个人和企业的缔约自由。

1944年1月11日,罗斯福总统在向国会发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经济权利法案的概念,也被称为第二权利法案,其中提到,“每一位企业主,无论大小,都有在国内外免受不公平竞争和垄断支配的自由经营环境之权力”。拜登在7月9日的讲话中,引用了罗斯福总统77年前的这段讲话。企业的经营自由权是不能妥协和牺牲的基本权利,即使是以增加消费者福利的名义,也不能以基本权利为代价。

反垄断的“价值判断应以消费者利益为准绳”,这是此前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判定垄断行为应该采用的标准,这样的逻辑看似无懈可击,实则是芝加哥学派坚持的“消费者福利标准”的中国信徒,其要害就是将反垄断目标确定为单一的消费者短期经济利益,而完全忽视其他目标,如市场创新、消费者长期经济利益、市场的多样性、其他企业的权利等等,无可讳言,正是这样的观念影响了国内此前的反垄断执法。

苏奎:互联网企业逼消费者“二选一”,是流量分配权的武器化

有人认为二选一是保障消费者利益

阿里没能压制住京东的壮大,甚至都没能遏制拼多多的崛起,垄断力量或许并没有大多数人认为的那么无所不能。森林中的所有树苗都有长成参天大树的权利,但不应该包括在四周盖上石板而独享阳光雨露的特权;当然也不能因为厚厚的石板裂缝里确实长出了几株顽强的绿色生命,就忘记了石板下面本该是一片大得多的生意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