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一辈反东印度公司的人不同,麦克维卡属于伯克所描述的那种倚靠东印度公司成长起来的那一批肆无忌惮的年轻人。随着1833年《特许状法案》的颁布,东印度公司的商业职能被彻底剥离。在伦敦,东印度公司的商船、港口、仓库及货品被拆分出售。从商船船长到品茶员,乃至货仓劳工等与公司商业活动相关的人也都遭到解雇。一批由前东印度公司职员建立的商行开始入到茶叶贸易中。这批从东印度公司剥离出的优良资产与有经验的从业人员,也成为这些“自由商人”们能够迅速填补东印度公司留下的真空,开展茶叶贸易的重要基础。

《特许状法案》为“自由商人”们带来的另一个利好是对华商务总监职务的设立。

在东印度公司时代,所有对华贸易问题都由东印度公司全权与中国十三行商处理。这也是中国政府较为熟悉也长期认可的对外贸易模式。当时的对华茶叶贸易模式是:东印度公司根据英国及欧洲市场需求变化,在每年年初向中国行商预订当年的采购量。中国行商则根据这一预订额再向中间商购买。同时,行商还向茶叶中间商预付一定数额的茶款,中间商则将这笔款部分支付给茶农,用以支付茶农种植过程中所需的一切开销。这笔款项对茶叶生产至关重要。行商用来预支给茶叶中间收购商的款项一般是他们以12%的利率向驻广州的外国代理商借入。

然而随着东印度公司的商业职能被剥离,“自由商人”大批介入。新来的商人们对原有的这种贸易模式极为不满,并尝试绕开十三行,直接与茶叶中间商进行交易。为了处理这一情况,英国政府设立了这一总监职位,一方面监管在华“自由商人”,更主要的则是承担起领事与外交职能,协助英国在华“自由商人”与中国方面谈判并调停争端。

这一职务从其设置伊始就极大地受制于“自由商人”。第一任商务总监第九代纳皮尔勋爵律劳卑的主要任务是帮助“自由商人”,尝试与中国政府直接谈判,试图绕开十三行商进行茶叶贸易。

同时,相比东印度公司垄断时期,在“自由商人”贸易开始之后,政府几乎很难做到对来源繁多的商船进行监管。因此,无论是在实际执行中,还是在英国政府的指示下,商务总监都并未严格执行对在华英国自由商人的监管职能。而更多的是调用政府资源,帮助英商打击海盗、走私、与中国政府谈判。

换句话说,这一“商务总监”的设立无疑能够让“自由商人”们将双边贸易中的风险与维护贸易区域安全的职能全部推给英国政府,而将贸易的巨额利润据为己有。

殷之光:“自由贸易”与“商人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