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麦克维卡很快就与怡和洋行之间产生了芥蒂。他一方面认为怡和洋行故意延缓给他传递市场信息,另一方面也抱怨怡和洋行有时会拖欠其货款。1838年,马克维卡终于决定自己在广州成立贸易行。利用互相的采购与分销网络进行全球贸易,是这类新兴“自由商人”们非常常见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也不仅局限于同一国籍的商人之间,不同国家商行的合作,以及“自由商人”在不同国家的贸易活动中间相互抽利乃至人员流动,都非常常见。

随着大量自由商人的介入,中国行商的活动也发生了变化。1834年4月23日,渣甸在广东给在伦敦的托马斯·卫丁去信,提及4月24日将会有三艘货船从广东出发,装载着茶叶,驶向格拉斯哥、霍尔和利物浦。这是1833年法案后第一笔由东印度公司以外的英商合法交易的茶叶。所载的茶叶则主要是东印度公司采购的功夫茶。如果没有1833年法案的话,这批茶叶则会在1834年11月离港。也就是说,这批茶叶的供货商主要来自华人行商。

然而,随着“自由商人”全面接管茶叶贸易,中国行商的地位也很快遭到打击。对中国政府而言,华人行商的重要职能是为洋商提供担保,也是清朝“以商治夷”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英国“自由商人”则更乐意与茶叶收购商打交道,甩开大行商代理,并压低差价。由于大量“自由商人”介入,吸引了茶叶收购商直接与之交易,大行商无茶可收。

而面对突然增加的英国“自由商人”的需求,原本受到大行商限制的中国茶叶收购商也开始选择进行“自由”贸易,违反清政府规定,直接与英国收购商接触,并抬高茶价。多方挤压的结果便造成了1835、1836年茶价激增,大行商面临破产的局面。

对于怡和洋行这类占据市场份额巨大的“自由商人”来说,这一局面起初看来并不乐观。渣甸最初的应对方式是鼓励中国大行商与茶叶收购商对抗。到了1836年年底,在马地臣的建议下,开始与茶叶收购商直接合作。截止1837年,怡和洋行从中国茶叶收购商手中直接购买的茶叶额就达到了272万8千121.25西班牙银元。

19世纪以来崛起的“自由商人”与国家之间维持着一种松散的关系。他们资本积累的活动大多数并不局限在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许多19世纪中后期的英国帝国主义政策,特别是巴麦尊勋爵为保障英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自由贸易”而推行的“炮舰外交”则很大程度上是这群海外英国“自由商人”影响的结果。

在1839年因鸦片贸易而起的冲突之前,英国自由商人们已经尝到了巴麦尊“炮舰外交”带来的甜头。1838年签订的《英土条约》便是通过英国政府向外国政府施加压力,以条约形式为英国“自由商人”在海外谋取特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