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第二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虽然解决公司之间残酷的反竞争行为很重要,但它无法解决监控型资本主义带来的危害,就像1911年决定解决化石燃料生产和消费的危害一样。我们不应该用19世纪的眼光来评价脸书、亚马逊或谷歌,而应该从我们这个世纪的角度来重新解读标准石油公司的案例。

另一个思想实验:我们来假设下1911年的美国了解气候变化的原理。最高法院对美孚公司的拆解决议按理说可以解决其垄断行为,但它其实忽略了更为严重的可能后果——即提取、提炼、销售和使用化石燃料会毁灭地球。如果那个时代的法学家和立法者忽略了这些事实,我们可以把他们的行为视作美国历史上的污点。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确实忽视了美国工人和消费者面临的更为紧迫的威胁。美国法律历史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Friedman)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描述为“某种欺诈行为”,认为它除了满足“政治需要”外,收效甚微。他解释说,国会“必须回应民众对限制托拉斯行动的呼吁——一些行动,任何行动都可以——”而行动就是他们的答案。当时和现在一样,人们都想要一个消灭巨头的杀手。

人们求助于法律,认为法律是唯一能保持权力平衡的力量。但是,立法者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最终通过编纂保护工人和消费者的权利法来解决伤害他们的真正来源。规范雇主行为并且保障工人组织工会权利的《国家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直到1935年才颁布,也就是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颁布的45年之后。在我们解决认知政变的真正危害及其原因之前,我们没有45年,或20年或10年的闲散时间。

要拆解大型科技帝国公司或许有合理的反垄断理由,但将脸书或其他任何一家拆分为与埃克森、雪佛龙和美孚相当的监控型资本巨头,不会保护我们免受明显且正在进行的监视资本主义的危害。在我们这个时代需要对垄断巨头采取更多的措施。

·新环境需要新权利

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新的法定权利也不断得以具体化。例如,路易斯·布兰代斯法官就是被摄影的传播及其侵入和窃取隐私的能力所激发,而承诺保护隐私权的。

如果没有新的知情权宪章来保护公民免受监视经济大规模入侵和盗窃的强迫行为,那么民主的信息文明就无法进步。在现代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民主社会的公民都认为一个人的生活经历与个人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不可剥夺的。因此,了解个人经验的权力被认为是基本的权利,像影子一样与我们每个人联系在一起。我们自己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分享我们的生活,与谁分享以及分享的目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