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学派过分强调了诸如现代法律规则和产权保护等正式制度在工业化初期的作用,把它们作为工业化的先决条件。但这种观点与经济史所揭示的并不一致。
首先,法律规则和私人产权作为一种古老制度在工业革命之前已经存在了好几千年。然而中国直到社会主义时期才建立起重工业基础。其次,随着不断演化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这些制度的具体形态也不断演变,因为“犯罪”和“权利”的形式和内涵也是随时间不断演变的,因而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则和产权保护制度是资本主义演化的内生结果而非原因。
就像经济史学家莫基尔(Mokyr)指出的,在工业革命前夕,“英国社会几乎没有什么法律和秩序来保护工业财产和人权,而是充斥着大量的抢劫和偷盗,以及由经济或政治上的民怨引起的地方暴动。汉诺威的英国并没有1830年之后(即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的警察队那样的专业警力,法庭系统也笨拙而昂贵,并充满了不确定性和不公。因为没有官方正式的法律执行机制,整个英国依赖着民间残酷惩罚的威慑效应维持治安。惩罚大多是私人性的,犯罪预防大多是民间自己实施的,超过八成的犯罪惩罚是由被害人私下实施执行的。”
因此,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和期间,对促进资本积累和正当的商业行为真正重要的力量并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则和现代产权观念,而是政府的鼓励和商人们私下维护和实施的残酷惩罚;不是民主制度,而是政府倡导的重商主义社会价值观(包括公平买卖、社会信任、道德、宗教和对由商人和商业团体私人建立的社会秩序的支持)。
亚当·斯密没有强调在他所处的时代,贸易秩序是由欧洲商人阶层的垄断势力和国家政府的军事力量维持的。就像著名的荷兰商人和军官Jan Pieterszoon Coen给王室所指出的那样:
陛下应该可以根据经验知道,亚洲贸易必须由您自己的强大武力来维持和保护,而这武力本身又必须用贸易获得的利润来支付;以至于我们无法不用战争来进行贸易,也无法不用贸易来支付战争。